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544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十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115年度台上字第1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述事件各共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544%2C2026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