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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14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洪文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淑美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再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976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7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載內容,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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