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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75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請求清償借款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許保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保太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但聲請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且聲請再審,應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及第2項、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年4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遲至115年3月11日始聲請再審,已逾30日,復未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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