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686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7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86%2C2026081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