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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922 裁判日 2026-05-07 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922號 抗 告 人 許育偉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5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許育偉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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