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395號上 訴 人 廖冠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秀如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39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發回更為審理。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395號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6,125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4萬6,125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4%B8%8A%2C395%2C2026082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