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

115,抗,908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908號 抗 告 人 林家稜(原名:林月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11277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對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未記載幣別者,均同)600萬元本息及違約金範圍內為強制執行(案列113年度司執字第14407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而執行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惟系爭保單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前未經第三人洪若瑜親自簽章,亦未授權伊代簽用印,致洪若瑜銀行帳戶遭扣款而躉繳保險費美金3萬5856元,且伊並未填寫授權人與要被保險人關係欄,系爭保單屬無效保單,非伊之財產;而洪若瑜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固由原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321號、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66號(下稱另案)判決敗訴確定在案,然該案並未審理系爭保單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之事實。詎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4072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伊之聲明異議,伊不服原處分提出異議,復經原法院以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7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執行法院對執行名義僅有形式審查權,關於當事人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並無審認判斷之權;執行法院經形式審查結果,認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即應依該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及聲請執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3號、107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執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於600萬元本息及違約金範圍內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於113年7月9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伊在上開執行債權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光人壽系爭保單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續於115年3月16日核發支付轉給命令,終止系爭保單,命新光人壽將伊所得領取之解約金美金3萬6219元向執行法院支付等情,有債權憑證、執行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見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4072號執行卷第5頁至第9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185頁至第191頁),堪信為真實。

四、抗告人主張系爭保單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未經洪若瑜親自簽章、亦未授權抗告人代簽用印,且授權人與要被保險人關係欄並未填寫,系爭保單自始無效,非抗告人之財產;且洪若瑜所提另案並未審理系爭保單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等語。惟此節涉及抗告人與新光人壽間保險契約成立要件之實體爭執,非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酌,執行法院或本院抗告程序均無審認判斷之權,抗告人該部分之抗辯自屬無由。

五、衡以系爭保單之要保人依卷附資料所載為抗告人,該解約金即係抗告人對新光人壽之債權而為抗告人之責任財產,且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債權金額美金3萬6219元(見上開執行卷第189至191頁),已逾全臺各地區最高金額之臺北市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0744元之1.2倍計算6個月之金額14萬9357元,依前開大法庭裁定意旨及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相對人自得對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系爭執行命令,於法並無違誤,且抗告人既自承係伊未經授權,擅自盜用洪若瑜印章自其銀行帳戶扣繳系爭保單保險費等情,不過為抗告人應對洪若瑜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而已。從而,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原處分之異議,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處分及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陳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附表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號碼 保單種類 截至113年7月10日 預估解約金   林家稜 (原名林月娥) 洪若瑜 (原名洪晨瑋) 0000000000 新光人壽金來美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美金3萬6219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6%8A%97%2C908%2C202608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