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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聲,363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張廣洋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美智等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7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重上字第六七二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及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筆錄,爰聲請交付民國115年4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6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72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又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林尚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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