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呂如琦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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