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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聲,366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張台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呂如琦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8%81%B2%2C366%2C202608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