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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2,訴,1301,20260831,5)・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8 18:5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上 訴 人 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慶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瑜 律師 劉曜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有關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是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