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5,救,36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 字第925號等裁定(如附表所示)聲請再審(本院115年度聲再字 第3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行政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25號等裁定(如附表所示),向本院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再審部分,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為裁定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該裁定聲請再審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亦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爰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審判長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邱 美 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 幸 怡

附表

編號 收案日期 最高行案號 本院收文號 聲再案號 救字案號 1 1150707 114聲再925 115A11001385 115聲再30 115救36 2 1150707 115聲238 115A11001384   3 1150707 115聲232 115A11001382   4 1150707 115聲186 115A11001381   5 1150707 115聲178 115A11001378   6 1150707 115聲197 115A11001376   7 1150707 115聲157 115A11001372   8 1150707 114抗466 115A11001370   9 1150707 114抗458 115A11001369   10 1150707 114聲再909 115A11001368   11 1150707 115聲170 115A11001365   12 1150707 115聲159 115A11001361   13 1150707 115聲211 115A11001359   14 1150707 115聲187 115A11001356   15 1150707 114聲再846 115A11001346   16 1150707 115聲194 115A11001334   17 1150707 115聲183 115A11001330   18 1150707 115聲156 115A11001324   19 1150721 115聲235 115A11001488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BA%2C115%2C%E6%95%91%2C36%2C202608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