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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消小,13,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8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劉柏均
- 被告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消小字第13號
原 告 劉柏均
被 告 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恒妃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消小字第13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田玉芬書記官 黃紹齊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5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黃紹齊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