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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