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PP,115,清,45,2026082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8 19:0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機關
- 被付懲戒人陳家楓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警務員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楓降貳級改敘。
事 實
一、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陳家楓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被付懲戒人於民國114年4月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備隊(下稱第六分局警備隊)隊長服務期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後,有如理由欄一所載之違法行為,嗣經A女之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於115年4月28日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1條公務員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及刑法第227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其餘從略),於115年6月2日判決確定。被付懲戒人涉犯刑法等罪經判決確定,屬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符合內政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構)、學校辦理移付懲戒案件」適用原則第3點第2款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二、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㈠被付懲戒人係於114年初因網路交友認識A女,二人因興趣及價值觀相近而產生曖昧情愫,且原欲成為情侶關係。被付懲戒人及A女於同年6月底發生性行為及拍攝性影像係雙方情投意合之前提下為之,並無違反A女意願,也並無任何對價關係存在,此有A女於114年6月24日調查筆錄陳稱:「(問:你與家楓「(即被付懲戒人」如何實施性行為?)答:我們先擁抱、接吻,他幫我把裙子脫掉,我沒有反抗,其他衣物是我自己脫掉的,他自己脫掉褲子問我願不願意幫他口交,我同意後開始幫他口交,他又問以我現在的感覺,他可以插入嗎?我同意...我們又開始擁抱、接吻,他又問我願不願意幫他口交,他又問可以插入嗎?我同意」、「(問:上述性行為過程中家楓或你是否有反抗?)答:家楓跟我在性行為過程中皆沒有反抗。...性行為過程中家楓沒有使用武器、暴力、脅迫、使用職務上權勢等違反我的意願,我們是合意性交。」、「(問:上述性行為有無造成你受傷?)答:我沒有受傷。」足憑,另警察詢問A女案發當下之心情及有無違反意願拍照或攝影時,A女亦表達「案發當下我的心情是開心、自願的。」、「性行為過程中家楓有拍下我們的私密處約5至6張,家楓有問我可以拍攝照片嗎,我同意後他才拍。」「(問:性影像是否知情或自願拍攝、外流?是否係遭誘騙販售性影像?是否有連續遭性騷擾或性勒索情事?)答:我是自願拍攝。沒有遭誘騙販售。也沒有遭性騷擾或性勒索情事。」「(問:本案要對何人提出何告訴?)A女答:我沒有要提告。」等語,顯見兩人從事性行為及拍攝性影像皆經過A女同意,並未違反其意願。此除有A女於偵查程序之證述外,尚有A女向被付懲戒人索取上述性影像表明欲留作紀念之對話紀錄可稽。觀諸上開對話紀錄足見系爭性影像係經雙方同意且採取手段平和方式為之,否則A女不可能陳稱「有人一直在催照片」、「晚上記得弄照片」等語,足見被付懲戒人顯然非偷拍或以強暴脅迫方式拍照,在在顯示被付懲戒人與A女確係「你情我願」的合意性交。然而,被付懲戒人經檢察官傳喚到案說明後,瞭解被害人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尚難對其性自主意願為成熟理性決定,故被付懲戒人行為仍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法益。對此,被付懲戒人於本案偵審期間皆坦承犯行、甘服處罰,並誠心認錯,懇請貴院衡酌被付懲戒人犯後態度良善、且經此教訓絕不會再犯,及其違法性及可責性較低,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甘服違犯法律之處罰,賜予較輕微處分以啟自新,使被付懲戒人有機會續為公務效力,發揮所長、服務社會。㈡被付懲戒人與A女從事性行為時,係經A女事前同意,被付懲戒人才拍攝系爭性影像,且被付懲戒人所觀覽之性影像亦為A女自行拍攝傳送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並未對外散布上開性影像,有A女於司法警察詢問是否知悉性影像有無遭散布時陳稱「我知道上述性影像沒有被散布,但是他有傳給我看。」;司法警察詢問有無傳送裸照給被付懲戒人?傳送裸照是否為自願時?A女亦稱「我有傳送我的裸照給家楓」、「家楓問我願不願意傳裸照給他,我同意後傳給他。」及對話紀錄足憑,且被付懲戒人已將相關性影像刪除,足見被付懲戒人並無故意散布性影像之起心動念。次查,本件係發生於被付懲戒人非執行警察職務之私人時間,其並未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亦未假借警察身分所具有之權力或影響力而為本件違法行為。是被付懲戒人對於自身違法行為並無諉卸之意,且深知身為警察人員,本應較一般人民負有更高之自我要求與自律義務。然本件行為既與其平日執行警察勤務及所掌職務權限並無直接關聯,且未涉及職務權力之濫用,則其對於政府信譽及警察形象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自應與濫用警察職權所為之違失行為有所不同,爰懇請貴院於審酌本件具體違失情節及應受懲戒之程度時,併予審酌上情,從寬論處。再者,被付懲戒人對此事造成A女及其家屬之沉重影響深感歉疚懊悔並深自反省,故就上述違法情事,已向A女及家屬誠心道歉,雙方並已達成和解,且被付懲戒人已遵期履行和解方案以取得被害人及家屬原諒。另被付懲戒人也願接受心理治療以確保不再誤觸法網,懇請貴院衡酌此情,及被付懲戒人年少輕率、未能謹慎注意,致誤觸法網等情事,從輕為適法處分,賜予被付懲戒人繼續任職服務、為社會貢獻之機會。㈢被付懲戒人自分發擔任警職以來,服務年資已逾10年,期間戮力從公、恪盡職守,並曾因執行「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識詐』1.5執行計畫第5期工作」經評核成績特優,績效卓越,獲記大功一次,且多次因執行職務認真、工作表現良好,獲記功及嘉獎等獎勵,此有敘獎紀錄可稽,足徵被付懲戒人平日執行公務兢兢業業,素行良好。被付懲戒人深知己身一時失慮不周之違失行為,實已破壞警察形象,導致公眾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有所折損,被付懲戒人對此深感愧疚,悔恨自責,亦愧對國家栽培及父母期待,時時刻刻懊悔己身所犯過錯。次查,被付懲戒人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其需長期照料年邁父母且身家清白,無任何犯罪前科,正值壯年,素行良好,熱心公益,常年參與公益活動及捐款,誠心認錯自白且犯後態度良好,知所警惕更無再犯可能。被付懲戒人並與本案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且已履行和解方案並得到被害人及家屬原諒,積極彌補其損害,故經過此次教訓,被付懲戒人已知悉法律禁令之界線而有悔悟心。另被付懲戒人亦檢索貴院相類似案例判決,謹檢附於附件,懇請貴院參酌並惠予自新機會。㈣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一時思慮未周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犯罪,心中惴慄不安,夜難成寐,自知行為不當所帶來負面影響,悔不當初,願受相應懲戒,懇請貴院考量被付懲戒人犯後態度良好、工作表現出色並無前科,仍有年邁父母需要照料及工作狀況,賜予被付懲戒人自新、繼續奉公任職並回饋社會之機會。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於114年4月在第六分局警備隊隊長服務期間,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A女,明知A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仍基於拍攝少年性影像之犯意,於同年4月至6月期間,在其住處,接續以其行動電話內安裝之社群軟體「LINE」,與A女攀談結識後,多次傳送訊息央求A女拍攝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數位照片再傳送供其觀覽。A女隨即於其後某時,自行拍攝其為猥褻行為之性影像影片共5部、照片共35張後,以LINE傳送予被付懲戒人。復於同年6月20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號「領航者電兢人文一北門店」旅館204號房間,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及拍攝少年性影像之犯意,經A女同意性交後,以其性器官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接續對A女為性交行為2次,並於性交過程中,徵得A女之同意,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拍攝其與A女性交之照片共5張,而儲存在其上開行動電話內。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審程序中及本院均坦承不諱,刑案中任意性自白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女於警詢、證人即A女之母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領航者電競人文-北門店」旅館之包廂登記資料翻拍照片及監視器錄影擷圖畫面共12張、被害人A女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124張、性行為照片5張、性影像擷圖5張及其他相關證據可按,足堪信實。被付懲戒人前揭違法行為,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南地院於115年4月28日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1條公務員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及刑法第227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其餘從略),於115年6月2日判決確定,有臺南地院115年6月24日南院發刑華114侵訴123字第Z000000000號函存卷足憑,被付懲戒人有併犯刑罰法律之違法事實至臻明確,堪以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違法行為。被付懲戒人擔任警察,肩負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祉,兼有職司協助偵查犯罪等職責,本應嚴守法律,以維政府機關之紀律與形象,乃竟有本件違法行為,足生損害於警政機關,使民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洵有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本院調閱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全卷,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付懲戒人所為之數違法行為時間相近,動機相類似,且其行為態樣及手段均接續以其行動電話內安裝之社群軟體「LINE」為之,相互間顯具有時間、事務本質及內部、外部之關聯性,自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經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不思恪守職責,依法行事,竟率為前述違法行為,並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機關信譽等情形,兼衡其行為後坦承違法,已與A女及其父母親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完畢(見上開刑事判決所載),深感悔悟,及其任職期間之工作表現(本院卷第43至114頁公務人員履歷表),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張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