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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937 裁判日 2026-05-27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937號 抗 告 人 盧昭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再審係就確定判決實體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不及於程序事項,故聲請再審之對象以確定實體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等規定即明,至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實體事項確定裁定,因無準用規定,仍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盧昭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原審法院)就原裁定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至4、6所示之罪,以114年度聲字第3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5部分駁回聲請,於民國115年1月20日確定。又上開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原審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547號裁定(下稱另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駁回編號5部分之聲請。嗣為本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170號裁定,以另案裁定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就編號1至4所之罪重複定刑為由,撤銷定刑部分,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及編號5部分之抗告而確定,有各該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原裁定因認抗告人對於業經本院撤銷之另案裁定,與114年度聲字第3633號定刑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另抗告人聲請再審之程序既不合程序且無從補正,自無通知抗告人到場,聽取當事人意見之必要。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更正編號1所載犯罪日期,影響抗告人後續定刑之權益;雖另案裁定經本院撤銷,但114年度聲字第3633號裁定已確定,使抗告人權益受損,且定刑不合比例原則。並請求更正犯罪基準日,俾利後案聲請定刑等語。

四、惟查,抗告人對於原審法院上開定刑裁定聲請再審,原裁定以其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已記明其論據,並無不合。且此再審聲請既經原裁定以聲請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本無從就其主張編號1記載之犯罪日期有無錯誤更行調查或為更正;其餘抗告意旨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魏至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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