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TNEV

115,南小,991 裁判日 2026-09-01 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劉憲益              住同上 被   告 吳采頻  住○○市○○區○○路000巷0號(臺南             ○○○○○○○○仁德辦公處)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居臺南市○○區○○路○段00號5樓之4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9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林容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27元,及其中新臺幣47,000元部分,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林容淑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容淑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2C115%2C%E5%8D%97%E5%B0%8F%2C991%2C2026090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