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相關機關法務部訴訟代理人「簡美惠」,更正為「簡美慧」。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尤伯祥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無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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