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5,審裁,1358,20260820)・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8 19: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王千瑜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06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教師法、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73 條及第 298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49 條之 3、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95 條及第 284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其聲請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