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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1373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85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73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85 號裁定,聲請解 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85 號裁定不正當用憲法訴訟法,剝奪聲請人行使釋憲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85 號裁定係就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所為之不受理裁定;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核係對上揭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大法官 尤伯祥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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