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200 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訴字第221 號判決,出於對憲法基本權錯誤之理解,漏未審酌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護保障之意旨,其見解已牴觸憲法,且其所適用之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 9 點、第 23 點、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2 項、第 7 點第 2款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卻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7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 年度訴字第 221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4 年度上字第 200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JCCC%2C115%2C%E5%AF%A9%E8%A3%81%2C1390%2C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