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27093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之方式,製造財產與經濟上門檻,企圖掩蓋本案違法與洩密行為,牴觸憲法保障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出異議而未提起,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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