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5,審裁,1392,202608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8 19: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林曉萍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7 年度聲字第170 號(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 1 項規定,就現行司法實務定應執行刑之方式,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一、二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一、二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