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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投小,153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   被   告 葉丞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住南投縣○○鄉○○巷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投小字第15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 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775元,及分別依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5,7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書記官 洪妍汝法 官 鄭煜霖  附表一: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民國)                   利率     1   11,990元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00元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588元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8,250元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4,591元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1,920元 自112年0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4,106元  自112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23,730元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妍汝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TEV%2C115%2C%E6%8A%95%E5%B0%8F%2C153%2C202608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