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駁回。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若其本案訴訟或聲請業經駁回,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原法院以114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原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1號判決,提出上訴,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本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又本件本案部分之上訴並不合法(另由本院裁定駁回),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前揭說明,核均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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