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5,聲,11,202608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6: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陳韋均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韋均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東○○○○○○○○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5年6月16日本院抗字第18號裁定聲明異議(115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若其本案訴訟或聲請業經駁回,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臺東○○○○○○○○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聲明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明異議,業經本院於115年7月28日駁回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卷查核無訛,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