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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訴,38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寶雄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蕭享華律師被 告 鍾斌全

選任辯護人 錢建榮律師王碩律師吳明益律師被 告 鄭勝斌

陳俊豪

鄭勝鴻

上三人 之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被 告 邱榮賢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被 告 邱永盛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被 告 展茂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蕭明峯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被 告 達宸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怡菁

被 告 葉文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四項內關於「遞奪公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褫奪公權」。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四項內關於「遞奪公權」之記載,顯係「褫奪公權」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法 官 連庭蔚法 官 郭乃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張春梅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M%2C113%2C%E8%A8%B4%2C38%2C20260831%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