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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V,115,促,12631,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6: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潘于凱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促字第12631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潘于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090元,及其中32,446元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