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DM,113,重附民,12,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6: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呂○○
- 被告永豐圃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高明泉
- 被告劉煌保
- 被告何聰祺
- 被告張秋增
- 被告邱雍敦伍營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郭柏祥
- 被告林煒鵬
…另有 2 位,見下方原始抬頭。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呂○○
被 告 永豐圃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勤被 告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林被 告 高明泉劉煌保何聰祺張秋增邱雍敦伍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國被 告 郭柏祥林煒鵬陳葆民鍾名彥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年度訴字第37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112年度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法 官 卓春慧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