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告訴代理人 歐○○沈○○李○○被 告 陳俊宏徐志文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法 官 卓春慧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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