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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0,重家繼訴,3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李玉霞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被 告 李玉琴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被 告 李玉敏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被 告 李玉美

李玉花

康靜芬

康靜娟

康銘元

康銘文

康銘仁

兼 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被 告 林靖男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佩諭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複 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A23於審理中,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2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為被告A24,本件訴訟程序應於被告A23之監護人(即被告A24)依法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另因A24同為本案被告,是否需為A23選任特別代理人,亦待林○○陳報意見後認定,爰本件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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