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被 告 李玉琴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被 告 李玉敏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被 告 李玉美
李玉花
康靜芬
康靜娟
康銘元
康銘文
康銘仁
兼 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被 告 林靖男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佩諭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複 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A23於審理中,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2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為被告A24,本件訴訟程序應於被告A23之監護人(即被告A24)依法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另因A24同為本案被告,是否需為A23選任特別代理人,亦待林○○陳報意見後認定,爰本件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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