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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家繼訴,170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塗銷遺贈登記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楊雪貞律師被 告 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柏誠律師被 告 己

被 告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8月6日辯論終結,惟被告陳明請求為當事人訊問,經核應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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