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代 理 人 李鈺雅 相 對 人 黃O銘
關 係 人 陳O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選任李紀穎律師為相對人之代理人。
一、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精神衛生法第7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為相對人選任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審判長法 官 劉子健參審員 A01參審員 A0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張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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