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法定代理人 A02
相 對 人 A03
上列聲請人A01、A02向相對人A03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33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A03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規定:「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均有適用。又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三分之一。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問題㈡討論結果)。
二、經查:㈠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A01、A02前經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00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於本件請求⑴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聲請人A01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17,500元,前開給付如有一期遲誤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A022,745,00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嗣該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經兩造於112年12月28日在本院以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692號調解成立,並約定程序費用各自負擔;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115年6月8日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聲請人A01請求相對人應自112年5月17日起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17,500元,而聲請人A01為00年0月00日生,自112年5月17日起至其成年之日即116年3月17日,請求期間為3年10月,故核本件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標的價額為805,000元【計算式:17,500元×(3×12+10)月=805,000元】,此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為1,000元,而兩造就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調解成立,並約定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依首揭說明及規定,聲請人A01應負擔之程序費用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次查,聲請人A02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2,745,00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是依前開說明及本院調卷審查計算結果,聲請人A02於聲請時暫免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應向相對人徵收,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8F%B8%E5%AE%B6%E4%BB%96%2C70%2C202608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