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A05設籍屏東內埔鄉,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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