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人 江曉智律師相 對 人 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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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再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黃桂美之法定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桂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台幣(下同)366萬7,579元,再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為1/4計算,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91萬6,895元(計算式:366萬7,579元×1/4=91萬6,8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1萬6,89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如純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2,720,000元 2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76,100元 3 彰化銀行鳳山分行存款 700,000元 4 彰化銀行鳳山分行存款 49,802元 5 中華郵政公司大樹九曲堂郵局存款 121,421元 6 一卡通儲值卡餘額 156元 7 一卡通儲值卡餘額 100元 合計3,667,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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