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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家補,568,2026090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7: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68號聲 請 人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