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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家非調,1840 裁判日 2026-08-28 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康○○

相 對 人 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而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目前均設籍於臺南市,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亦稱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於臺南市,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瑞玲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AE%B6%E9%9D%9E%E8%AA%BF%2C1840%2C202608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