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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監宣,674 裁判日 2026-09-02 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A02聲請對相對人A03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8月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淑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7%9B%A3%E5%AE%A3%2C674%2C2026090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