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38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上訴駁回。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蔡明宏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刑度過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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