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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上,3934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3934號 上 訴 人 孫靖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937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9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孫靖凱經第一審判決依刑法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刑及沒收宣告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改判科處上訴人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已敘明其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三、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坦承犯行,所為對社會危害甚微,原審所量處之刑過重云云,對於原判決之量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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