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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42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喵星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飛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陳 婷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42%2C202608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