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王添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沈 佳 宜法官 林 翠 華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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