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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94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王添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沈 佳 宜法官 林 翠 華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94%2C202608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