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年籍地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被 告 劉慶輝 (年籍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1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一、原告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擴張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劉慶輝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劉慶輝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已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原告對被告謝賀全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鄭仲銘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法 官 蔡咏律法 官 黃立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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