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V,109,重上,236,20260831,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7: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連紹宇(原名連定暉)
- 上訴人彰化市公所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上 訴 人 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36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連紹宇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306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彰化市公所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306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對於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36號第二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均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查上訴人連紹宇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5萬271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3062元。上訴人彰化市公所之上訴利益為1115萬271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3062元。爰依上開規定,命兩造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一併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