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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簡易,14 裁判日 2026-09-01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易字第14號 原 告 薛惠霙 被 告 張芸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於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62號詐欺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9號裁定移送民事庭。被告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自原戶籍地遷出,現設籍臺中○○○○○○○○○,且查無其在監在押或出境之相關紀錄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5至9頁)。是本件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揆諸首開規定,爰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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