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金鑽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蔡岳霖被 告 蘇冠維
楊承翰
蔡紘景
何威篁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字金重訴第18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金鑽租車有限公司、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蔡紘景及何威篁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品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毛妤甄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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