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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附民,410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林品蓁

被 告 金鑽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蔡岳霖被 告 蘇冠維

楊承翰

蔡紘景

何威篁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字金重訴第18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金鑽租車有限公司、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蔡紘景及何威篁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品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毛妤甄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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