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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家非移調,12 裁判日 2026-09-01 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柔岑

代 理 人 林峻毅律師相 對 人 林孟幃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非移調字第12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下午4 時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解委員 陳建宏、黃雅梅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陳柔岑 到代 理 人 林峻毅律師 到相 對 人 林孟幃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林O瑜(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O綺(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及與上開未成年子女同住,關於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日常生活事務、金融機構開戶及帳戶管理使用(含提款,提款卡及存摺之申請、遺失補發、換取等)由聲請人單獨決定;辦理學校教育(含入學、補習、才藝學習)、申辦助學貸款、戶籍遷移、學籍變更、申請各項社會福利補助、醫療(含住院、手術)、保險(含全民健康保險)、申請護照及出國旅遊等親權事項由聲請人單獨決定並應通知相對人,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

二、相對人願自115 年10月起至未成年子女林O瑜、林O綺分別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林芷瑜、林芷綺之扶養費用各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方式為匯入聲請人指定金融帳戶,由聲請人代為管理使用。如連續有2 期金額遲未給付,其後4 期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林O瑜、林O綺會面交往時間與方式由兩造自行決定。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柔岑

聲請人代理人 林峻毅律師

相 對 人 林孟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葉嫚蓁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5%AE%B6%E9%9D%9E%E7%A7%BB%E8%AA%BF%2C12%2C2026090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