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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5,地訴,93 裁判日 2026-08-28 案由:國家賠償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地訴字第93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7月28日寄存於東港中正路郵局(舊局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查詢單及答詢表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審判長法 官 楊詠惠法 官 黃姿育法 官 林婉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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