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25元,及其中10,429元部份自民國115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91%計算之利息;11,798元部份自民國115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16%計算之利息;10,625元部份自民國115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38 %計算之利息;4,306元部份自民國115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余佩珊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余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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