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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V,115,湖小,762,2026090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8: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 被告孫玉倢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市○○區○○路0段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戴廷茜
住○○市○○區○○○路00號6樓
被 告 孫玉倢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76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下午4時1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766元,及其中45,408元自民國115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余佩珊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余佩珊